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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11号(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

册册睿 开车指南 2022-12-13 15:12:10 167 0

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主旨

公安部令第111号(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而履行的宪法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设专章(共3条)对法律援助作出了规定。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

理解新修订的《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可注意以下几点:

(一)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原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即由原来的一章压缩调整为一条。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1996年起草、制定《律师法》时,尚无关于律师法律援助的系统规定。为了规范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律师法》以专章形式对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作出了相对系统的规定。但在这次修订《律师法》时,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法律援助条例》对涉及法律援助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比如包括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实施主体等都作出了规定,并且在概念和制度设计上都有新的发展。

1996年《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已明显落后和有失全面。由于已没有必要再在《律师法》中对法律援助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因此,此次修订《律师法》取消了关于法律援助的专章规定,而将相关内容压缩调整为一条,放在“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根据上述规定,律师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显而易见。

同时,《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另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表明,律师事务所也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新修订的《律师法》融合了上述关于实施法律援助义务主体的规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规定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并在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应当和办理其他案件一样,行使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勤勉义务。实践中,由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只能获取较少的办案补贴,有些律师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没有积极性,敷衍塞责,走过场,做样子,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方面,律师事务所负有监督、管理之责。

因此,新修订的《律师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义务,而且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所谓“符合标准”,是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办理其他案件一样,遵循相同的标准,履行同样的勤勉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受援人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

公安令124号

网上追逃是警察用网络这个方式来灵通信息,抓获犯罪嫌疑人。

重特大要犯是公布在公安网上的,是各地公安工作查取信息用的。各地公安通过公安网互通信息,掌握最新情况。所以上网的逃犯普通人一般看不到。警察采取协查通报、通缉令的方式让普通群众提供线索。可以去警察局看看!!

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照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安部124号令新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是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91年7月25日签发的命令。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是为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制定。2008年年1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公安部124号令第57条

公安部143号令是公安部消防局143号令注消工程师管理规定,与考驾照没有任何关系

公安部第124号令规定

公安部123号令、124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23、124号令提示要点

1月1日起,驾驶人考试按照新规进行,之前考试合格的成绩仍然有效。

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新规实施后处理的,仍按照原规定记分。

1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证审验,可自主申报身体情况,不必到医院体检。

1月1日前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新规实施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1月1日起,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1月1日起,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或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的,一次记12分。

1月1日起,小汽车驾驶技能考试,将抽取至少20%的学员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1月1日起,驾考将在实际道路考试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1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准驾车型将被降级。

1月1日起,实习期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1月1日起,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

1月1日起,驾驶车辆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2分。

1月1日起,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计分的,免于本年度的审验。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驾驶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天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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