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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没戴头盔罚款规定

册册睿 开车指南 2022-10-15 20:10:03 504 0

2022没戴头盔罚款规定1

为全面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减轻交通事故后果,减少交通事故死亡率,根据《九江市2022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2年5月20日至12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全市主要道路上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行为。

三、整治措施

2022年5月31日前,主要通过宣传督导,现场劝导等方式督促骑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对于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交管部门将滞留车辆进行现场教育,至驾驶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后方可放行;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乘坐人,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后可继续乘坐摩托车、电动车,否则需更换其他交通方式。

2022年6月1日后,对路面上查处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骑乘人员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对公职人员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除处罚外,还将进行全市通报曝光。

整治过程中,对不服从交警管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警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积极配合,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2022没戴头盔罚款规定 第1张

2022没戴头盔罚款规定2

摩托车违章处罚的标准如下:

(一)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扣2分,处罚200元。

(二)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200元。

(三)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扣3分,处罚200元。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五)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扣3分,处罚200元。

(六)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扣3分,处罚200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022没戴头盔罚款规定3

车要挂牌 人要戴盔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对骑电动自行车带牌上路、骑电动车佩戴头盔、服务企业需购买保险进一步明确。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在通行方面增加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等规定。

目前,济南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363.3万辆,仅2022年一季度就新增10.9万辆。与庞大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相对应的是,2021年度全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3665起,死亡285人,受伤4927人,直接财产损失781.9万元。据统计,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事故中, 70%是因为头部颅脑损伤。济南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林松介绍,驾乘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让行、超车时妨碍被超车辆通行等因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不戴头盔,责令不改将罚款20元

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驾驶人出现骑车打电话、玩手机、不戴头盔的行为,初次违反,由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此外,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规范市场,济南216家“带牌销售”服务点可免费挂牌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带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号牌的,由交管部门收回号牌。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自5月1日起,济南市216家“带牌销售”服务点在统一悬挂制式牌匾、工作人员着统一工装、佩戴统一样式的工作证,统一规划登记、填表、宣传等服务区域的基础上率先进行公示。

此外,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方面,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专用车道和公共区域,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济南5月15日前责令改正,5月15日后再次违法将面临罚款

济南交警将依据疫情形势,合理安排警力,开展宽严相济执法行动。当前面临疫情防控压力,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出行众多,广大市民还需要一个对法规的知晓、适应过程,济南交警将设置集中宣传期,在5月15日前,对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的不戴头盔,手持手机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以口头警告(信息采集)为主,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现场执勤民警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在5月15日之后,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前期已经采集信息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再次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下一步,济南交警部门将联合各级教(体)局,在全市所管辖学校范围内继续开展“一盔一带,守护成长”平安呵护行动,借助“小手拉大手”,让《办法》进入进校园,切实撑起保护学生“安全伞”。携手邮政管理部门,强化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监管,引导所属平台的广大骑手“知《办法》强自律、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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