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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
汽车新三包法退换车详细标准具体如下:
1、三包法有效期:根据《新三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汽车三包有效期不能低于2年或5万公里,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
2、7天退换车标准:根据《新三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3、60天退换车标准:根据《新三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不适用退换车标准:如果在买车60天或3000公里内,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只能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并不能申请退换车。
汽车三包法退换货最新规定2022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产品安全与召回》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 立法目的:首先是对家用汽车生产、销售、修理企业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上提出更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其次是从多个方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汽车三包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
相关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汽车三包规定》调整范围的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的产品适用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皮卡车,指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轻型多用途货车。
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生产、经营、公务等购买或者购买后提供给个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个人的汽车产品,以及个人购买的汽车产品用于营运等商业用途的,其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相关规定
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规定。
1.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即三包责任由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这是因为三包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源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按照合同关系,销售者是三包责任的法定承担者。
2.进口商视同为生产者
绝大多数境外汽车生产者都在国内成立了独资或合资企业,并授权这些企业作为其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这些企业应当履行本规定关于生产者的各项义务。
未获得境外生产者授权的进口商,如平行汽车进口商,只要进口了汽车产品并在境内销售,也视同为生产者,应当承担本规定中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相关规定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要求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订立合同免除三包责任和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的规定。
1.经营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的承担可以由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但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免除销售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2.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所列指标、期限、要求等,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经营者需承担的汽车三包责任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但可以高于本规定的要求。
3.鼓励经营者提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三包责任承诺
本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履行本规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比如:本规定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而如果经营者的承诺是4年或者行驶里程10万公里,就是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
4.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出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当承担的默示担保责任。不论其是否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作出的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属于明示担保。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明示,承诺一经做出,就应当履行。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2年第4期,转载请标明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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