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第四条 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
(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三)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引导运力结构调整,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六)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 发展改革 (含物价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第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查处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十条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源头治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第十三条 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第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管机构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交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第十五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信息;
(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应当纳入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提高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九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规定,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货运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拼装、擅自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对拼装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货物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并与道路监管云平台对接,实行信息共享。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应当纳入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八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车辆维修企业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拼装货运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上牌和年检。对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的车辆,按照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强制报废。第九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以下简称货物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联网。
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三)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第十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
(二)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事货物运输;
(三)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第十一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货物装载证明。
驾驶人不得驾驶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货运车辆所有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超载阻断技术设备。第三章 路面治理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超限检测等方式。
从源头治超!8省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治理货车超载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近日,云南、河北、吉林、哈尔滨、山东等全国8个省份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
江苏省:实行货运运单制度
江苏省表示:将在未来三年内基本消除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现象。
为此,江苏省将开始实行货运运单制度,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需建立货运运单档案,需要企业存成档案,以备以后核验;看另外,随车备查联需要司机随车携带,以便于在路上向交警等执法人员出示。
其中,货运运单应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并且将严格执行“一超四罚”,从源头治超。
吉林市:为期3个月的“春雷行动”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路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从4月7日至6月30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春融期集中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春雷行动”。
整治行动重点1、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和“百吨王”车辆;2、货车拒检、不通行高速公路专用检测车道,不听从高速公路劝返指挥、故意堵塞车道的行为;3、恶意遮挡号牌、冲闯站卡、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4、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等违法行为。超限禁入,一超四罚对于大货车超载超限等行为,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并对货运源头企业周边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路段,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流动稽查频次,强化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除此之外,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
哈尔滨市:制定货车“十个严禁”规定
近期,哈尔滨市交警部门针对建筑运输材料、残土、炉渣等大型货运车辆持续开展整治行动,针对大型货车容易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大货车“十个严禁”管理规定。
云南省:超载超限货车禁上高速
近日,云南省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公路货车严禁超限超载运输,未经称重检测或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所有经过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接受检测。1.未经称重检测的;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拒绝驶入高速公路。2.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必须卸载后方可放行,并按规定实施处罚和记分,实行“一超四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不按规定进站的,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实施处罚和记分。
宁夏回族自自治区:货车超载直接罚货主!
3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简称治超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对货车超限超载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30%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处5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满10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北京市:超1吨罚500,上限30000
3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货车超限不停车检测执法点位的通告》,表示2020年4月6日起,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货车超限不停车检测执法设备启用。
全市超限超载货车卸载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处理,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处罚。
河北省:电子抓拍超载货车
从3月10日起,河北高速交警就已经开始在在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该路段已被打造成首条“河北高速严管路段”,查处力度非常之大。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3月10日至29日,青银高速查处量居前三的违法行为是货车占道、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其中货车占道13207起,违法停车160起,疲劳驾驶104起。
青银高速抓拍及提示设备安装位置:
山东省:高速超载不得超过5%
4月1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公路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动员部署视频会,对活动开展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照“国检”标准要求,制定了《“公路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表示要增强公路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公路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路政案件结案率不低于95%,路损追偿率不低于90%。强化超限治理,确保高速公路超限车辆不超过0.5%,普通国省道超限车辆不超过2%,保护好路产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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