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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完好、畅通,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从事汽车生产、销售、改装的;
(二)从事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的(以下简称“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
(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以下简称“装载单位或者个人”);
(四)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第四条 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源头治超的职责。县级以上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货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生产、改装载货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载货汽车。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载货汽车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载货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载货汽车的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载货汽车,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应当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汽车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召回但未实施召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召回。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行为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载货汽车或者擅自改变载货汽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五)接受、协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三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二)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三)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违反规定计重、开票。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可以在装载场所设置监控设施。第十五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驾驶人员装载货物时应当配合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做好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登记工作。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疲劳驾驶。第十六条 装载货物的载货汽车,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其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载货汽车驶入收费公路。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源头治超是什么意思?
源头治超包括:第一,货运源头治超,即装载货物的源头场所治超;第二,货运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环节的治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得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公安、国土、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第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第十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三)从事焦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管责任。
从源头治超!8省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
为了治理货车超载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近日,云南、河北、吉林、哈尔滨、山东等全国8个省份开展超载超限专项整治行动。
江苏省:实行货运运单制度
江苏省表示:将在未来三年内基本消除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现象。
为此,江苏省将开始实行货运运单制度,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需建立货运运单档案,需要企业存成档案,以备以后核验;看另外,随车备查联需要司机随车携带,以便于在路上向交警等执法人员出示。
其中,货运运单应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并且将严格执行“一超四罚”,从源头治超。
吉林市:为期3个月的“春雷行动”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路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从4月7日至6月30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春融期集中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春雷行动”。
整治行动重点1、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和“百吨王”车辆;2、货车拒检、不通行高速公路专用检测车道,不听从高速公路劝返指挥、故意堵塞车道的行为;3、恶意遮挡号牌、冲闯站卡、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4、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等违法行为。超限禁入,一超四罚对于大货车超载超限等行为,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并对货运源头企业周边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路段,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流动稽查频次,强化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除此之外,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
哈尔滨市:制定货车“十个严禁”规定
近期,哈尔滨市交警部门针对建筑运输材料、残土、炉渣等大型货运车辆持续开展整治行动,针对大型货车容易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大货车“十个严禁”管理规定。
云南省:超载超限货车禁上高速
近日,云南省开展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公路货车严禁超限超载运输,未经称重检测或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所有经过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货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接受检测。1.未经称重检测的;经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拒绝驶入高速公路。2.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必须卸载后方可放行,并按规定实施处罚和记分,实行“一超四罚”,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不按规定进站的,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实施处罚和记分。
宁夏回族自自治区:货车超载直接罚货主!
3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简称治超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对货车超限超载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30%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处5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满10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北京市:超1吨罚500,上限30000
3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货车超限不停车检测执法点位的通告》,表示2020年4月6日起,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货车超限不停车检测执法设备启用。
全市超限超载货车卸载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处理,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处罚。
河北省:电子抓拍超载货车
从3月10日起,河北高速交警就已经开始在在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该路段已被打造成首条“河北高速严管路段”,查处力度非常之大。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3月10日至29日,青银高速查处量居前三的违法行为是货车占道、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其中货车占道13207起,违法停车160起,疲劳驾驶104起。
青银高速抓拍及提示设备安装位置:
山东省:高速超载不得超过5%
4月1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公路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动员部署视频会,对活动开展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照“国检”标准要求,制定了《“公路服务品质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表示要增强公路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公路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路政案件结案率不低于95%,路损追偿率不低于90%。强化超限治理,确保高速公路超限车辆不超过0.5%,普通国省道超限车辆不超过2%,保护好路产路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