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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大货车超限超载新规是什么?
如下:
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超载超限货车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全国高速公路入口均设立了不停车称重检测。除此之外,货车超限不仅仅从车货总质量来判定,还将从车货外廓尺寸来判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的均属于超载。
超限超载处罚/扣分规定:
(一)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二)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但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交通法货车超载超限规定
货车超限标准:
(1)、根据国家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轴货运车辆: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18吨。3轴货运车辆:中置轴挂车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7吨。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制不得超过25吨4轴货运车辆等等标准;
(3)、违反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另外,判断货车超限不仅要看货车的总质量,还要看货车的外形尺寸。???????????有什么情况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运输?
(1)车辆和货物总高度距地面超过4米;
(2)车辆和货物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辆和货物总长度超过18.1米;
(目前重点是称重,检测货物总重量。对于货物外形尺寸超限的行为,在调配前不得对货物外形尺寸进行检测。
超载罚款/罚款扣除规定:
新规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扣分数值有明显变化,其中货车超载扣分标准如下:
荷载超过核定荷载质量50%的,一次扣6分;
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
综上问题所述,新规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判断货车超限不仅要看货车的总质量,还要看货车的外形尺寸我建议货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擅自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标注的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系统(以下简称治超系统)的实施规范。
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拼装改装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拼装改装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协会成员进行合法装载配载、运输等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促使协会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治超系统数据信息传输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布局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治超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免费提供治超系统实时传输应用软件。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布局规划,在辖区内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治超系统前端设备,称重检测不得收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系统前端设备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前端设备检测路段安装标识牌。
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在设置治超系统前端设备的路段和节点,依法采取客货分离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标牌,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治超系统相关设备、设施,不得干扰治超系统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不得泄露、删除、篡改治超系统的数据。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涉嫌超限超载车辆的相关信息数据,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货物合法装载配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
(二)做好货物装载配载的称重计量工作,对收货单位、货物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载运标准对装载配载货物名称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根据上述信息开具装载配载证明,实时传输至治超系统;
(三)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计重、开具装载配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