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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做了哪些修改?
2 0 2 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通运输部令2 0 2 1年第12号),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作了两处修改。
修 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治超规定》)的两处修改分别是:
一、删去“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原《治超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 频 监 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新《治超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 频 监 控等有关资料。
二、增加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限制,并将“根据”改为“利用”。
原《治超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新《治超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解读,这次修改,是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非现场执法”的规定进行的,使《治超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严格保持一致。
目前国内道路上运用的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立即依据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概念是什么?
受公安交警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鼓舞,交通执法部门在超限治理等领域也开始应用“非现场执法”。2016年《治超规定》的出台,使得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有了部门规章的依据。2018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明确提出“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又给各地“非现场执法”注入了动力。“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对交通运输部门而言,非常必要,其重大意义,实践中也收到一定成效。
“非现场执法”概念并未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出现。有些专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过定义。
交通运输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定义是:执法人员利用技术监控设备和其他调查取证方式,采集和收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相关证据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认定违法事实,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作出处理的执法管理行为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中的“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采用不停车采集违法超限相关信息,经现场提示后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依法追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执法模式。
《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对“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的定义就比较详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行驶路径、车辆图像等信息,对该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治超执法模式。
设区市政府规章《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的定义则是:利用技术监控设备采集、收集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记录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超限运输治理模式。
从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就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还有相关的几个概念:“非现场监管”“非现场处罚(查处)”“非现场取证”“非现场检测(监测)”“非接触性执法”。这几个慨念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有差异,如“非现场监管”强调利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管;“非现场取证”侧重利用技术手段远程取证;“非接触性执法”则突出尽量不直接接触当事人。
目前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做的相应比较成熟。也是国内安装比较普遍的设备。
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非现场执法是指利用技术监控设备采集、收集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记录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超限运输治理模式。
技术监控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总重、轴数、号牌、车向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等电子数据的行为。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现场执法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非现场执法工作。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行为: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六)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公路超限运输实施信息化管理。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互联,实行信息共享。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实施非现场执法利用的技术监控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15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信息应准确、清晰记录货运车辆的车辆总重、轴数、号牌、车向、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内容。经审核确认的违法信息录入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并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
公路管理机构可采取适当方式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利用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取得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九条 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经核实后,予以消除:
(一)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货运车辆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货运车辆被记录的;
(二)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记录的货运车辆违法信息错误的;
(四)本次超限运输行为已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且按许可要求运输的;
(五)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第十一条 对技术监控设备发现的货运车辆故意堵塞非现场执法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通过“S”形绕行检测路段等逃避检测的行为,属于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
治超非现场执法处罚标准
治超非现场执法处罚标准和传统超限的标准一样。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上述两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上述两种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现场执法治超怎么撤掉
非现场执法系统采多方位700万像素高清摄像头进行抓拍,可以自动检测车型、车牌、轴数、重量等。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可以有效采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为事后进行追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非现场执法系统是人类通过科技手段对治超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可以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不足,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实现对违法案件‘查’与‘处’的分离,增强执法透明度。同时,非现场执法系统还能24小时全天候、全时段、过滤式治超,对过往车辆实时动态预警监测管理,大大提高了货运车辆的检测速度和通行效率。
对于超限运输车辆,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有两种告知方式:一是在检测路段前方200米处安装了LED显示屏,上面对每台超限车辆的车牌,是否超限等都会有显示,当事人看到显示屏上显示超限后,应主动进入附近超限检测站卸货场卸货(超限部分),杜绝违法行为;二是会有工作人员通过短信、电话或者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理。 运行路段都会有标识标牌提示,驾驶员驾车通过该路段时,应通过指示标志、电子信息牌等设施,严格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并及时掌握车辆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