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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政策2022(汽车政策性法规)

册册睿 开车指南 2022-10-31 09:10:14 131 0

汽车政策法规信息

标准如下:

排放标准是对所有类型车辆这些有害气体排放值的限制,它们都是发动机在燃烧作功过程中产生的。

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就采取了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方案,经历了国I、国II、国III、国IV、国V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这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让我国的汽车尾气法规从无到有。

第二阶段

我国在1989年—1993年间相继颁布了2个限值标准和2个工况法测量方法标准。此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

第三阶段

1999年起北京实施了DB11/105-1998地方法规,2000年起全国实施 GB14961-1999《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这使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达到了国外90年代初的水平。

第四阶段

北京市2008年对全市新增机动车实施了“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4),国4标准的汽车燃油在2008年1月1日起开始了全市供应。

第五阶段

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东部11省市(包括河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汽车政策性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公共交通场站、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轨道交通设施等。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在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车辆段、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并配套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结合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在主干道设置港湾式站台。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当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的覆盖范围,确保公共汽车和电车的优先通行,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场站的所有权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场站管理单位。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维护公共交通场站内的运营秩序,保障安全畅通。

进入公共交通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场站运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章 线路经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线路布局和客流需要,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

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禁止拍卖、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线路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经营期限、站点、载客量、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其中,线路和经营期限应当在线路经营许可证中予以注明。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线路经营协议中的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

(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按照线路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运营车辆的数量核发车辆运营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公共交通驾驶活动: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三)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被吊销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核发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

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售票员、调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条 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线路经营者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经营协议要求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定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 线路经营者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稳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符合运营车辆、资金、停车场所、驾驶员资格等有关条件,并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乘客对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撤销线路经营许可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并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放置运营服务的相关许可证件;

(四)按照规定设置指示标志、价格表、投诉电话等。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有关服务规范;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不得擅自变更;

(三)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乘客。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证运营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并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

轨道交通经营者定期对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安全运营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后,经营者应当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收取费用,并出具省级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场站建设、车辆配备、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标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标准、经营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遵循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

汽车政策性法规是什么

具有法规意义的政府文件,政策性规定。

在法规未形成之前,会有指导性文件,政府行文,指导实践工作,具有政府背景,具有法规规范作用。

很大程度,一个过程时间期间,会被人大通过成为真正的法规。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法规规范,但是,人大通过法规需要一个过程研讨,调研,在此之前,政府指导性文件就是具有法规性质政府文件。

不过,也有被废止的可能性,形成不了法规,只能是政府文件。

汽车政策法规与汽车产业发展

1.6L就是排量为1.6升的发动机汽车排量。

活塞从上止点移动到下止点所通过的空间容积称为气缸排量,如果发动机有若干个气缸,所有气缸工作容积之和称为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排量是最重要的结构参数之一,它比缸径和缸数更能代表发动机的大小,发动机的许多指标都同排气量密切相关。

通常排量大,单位时间发动机所释放的能量(即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机械能)大,也就是“动力性”好,就好像一个十多岁的男孩与一个健康的成年人相比,当然是成年人干体力活效率更高咯。所以那些越野车、跑车通常排量都相对较大。

大排量乘用车越来越稀有:

从某种意义上讲,轿车级别也可以按照排量大小而划分,如排量小于等于1.0L的为微型轿车;排量在1.0~1.6L的为普通级轿车;排量在1.6~2.5L的为中级轿车;排量在2.5~4.0L的为中高级轿车;高级轿车的排量则大于4.0L。

大排量汽车一般指排气量3.0L以上的汽车,通俗地讲,汽车排量越大,汽车的动力性能就越好,这是因为排量大的发动机在单位时间内所释放的能量更多,但同时汽车油耗也会更大。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环保和油耗意识的不断提升,汽车产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政策层面来看,大排量汽车对日益严苛的环保标准是一种挑战,在政策法规的压力下大排量汽车已难以立足。

以酷爱大排量动力系统的美系车为例,很多曾经深受消费者喜爱的车型销量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同时,汽车新购置税标准的颁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排量汽车消费人群的购买意愿。

从价格上来看,拥有大排量动力系统的车辆一般而言价格不菲,并不是当代多数消费者能力范围内的商品,消费人群相对小众,也让大排量汽车变得越来越稀有。

汽车政策性法规包括哪些

建设法规即由国家、部委制定与颁布的关于规范与调整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律、行政规定和行业规范),包括:《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

国家出台的汽车政策

2020年11月份准备出全新的汽车年检新规,年检新规有什么新的一个变化内容。首先我们来说说,以前是6座车型,6座以下的非营运车辆,增加到了9座,也就是说9座以下的私家车,也就是这种非营运车辆它的一个变化,从以前的6座变成的9座。

那么从年检的这个车龄来说,我们先从车龄上面来分析,从车龄上,我们可以分成三大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十年以内的的车辆车龄;第二个阶段,是10~15年以内的车龄;第三个阶段,就是15五年以上的车辆;这三个时间段的车辆年检要求内容是不一样的。

那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在10年以内,这个时间段内的变化,它变化内容是什么呢?我们就来说说,首先我们从车辆注册时间,也就是我们车辆的一个上牌、上户时间;或者是精确一点,就是我们的车辆注册登记本上面的注册时间,以这个时间来计算。

一.2020年买的车辆.

比如说,如果你的车是2020年上户的,那么只需要在第二年和第四年,也就是2022年和2024年,这两个年份办理这车辆的年检标志就可以了。这里我们说一下,这个年检标志,目前很多的车管所,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年检标志,也就是都实现了电子化的年检标志,不需要再贴在这个挡风玻璃上面了。

那么其余的,除了第二、第四年,在10年以内,它的奇数年份,是不需要做任何事情的,不需要做年检了。2020年买的车,10年以内的话,只需要第二和第四两个年份,去办理这申领电子年检标志就可以了。剩下的这个奇数年份,第1、第3、第5、第7、第9年,这几个年份是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只需要购买车辆的保险就可以了。那么,偶数年份,也就是从第6年开始,每两年都要上检测线,也就是第6年的时候,也就是2026年,2028年、2030年,每两年都要去车管所上线检测,这个大家应该比较了解了。

二.2018年11月之后的车辆.

那么,下来就是2018年11月份之后到2020年之前,这一段时间也是一样,因为都是属于是在6年以内的新车,它跟上面的,是一样的,也是只需要第二、第四年申领电子年检标志就可以了,剩下的这个3,5,7,9奇数年份,也不需要办任何事情,买好车辆保险就可以了。同样的,从第6年开始,每2年做一次检测。

三.2016年1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的车辆.

如果你的车辆注册时间,是从16年11月份到18年的10月,那么它的第四年,也就是2020年11月,还可以这申领电子化年检标志,也不需要上检测线。那么奇数年份也一样,第5、第7、第9年,这三个年份,也是不需要做任何事情的,买好保险就可以了。从第6年开始,每2年上检测线做检测。

四.2014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的车辆.

接下来,就是2014年11月份,也就是过了这个月份,就是就是满6年,2014年11月到2016年10月底注册的车辆,大家可以对照一下自己的车辆,是属于哪个时间段的,就可以知道你的车辆做年检的年份了。2014年到16年刚好是过了这个6年的车龄,那么它第7年和第9年,是不需要做任何事情的,买保险就OK啦。那剩下来就是第6年,就是今年啊,2020年就是要上检测线了。

五.2013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的车辆.

2013年11月到14年10月份,这个时间段内注册的车辆,已经超过了6年以上的年限了,它只需要在第8年和第10年,这两个年份上检测线就可以了。同样的道理,奇数年份也是不需要做任何事情。

六.2011年11月1日~~2013年10月31日的车辆.

2011年11月到2013年的10月,第9年已经到了这个第9年了,也就是今年,今年是不需要上检测线,明年2021年,就要去上检测线了。

七.2011年10月31日之前的车辆.

最后,就是2011年10月份之前买的,在2013年之前到2011年之后,这个时间段就是第10年,就只需要在第10年的时候,去做检测就OK啦,

那下来呢,就是10年以上的,10~~15年跟15年以上的,它的这个内容是跟以前,是没有变化的,是一样的。10~~15年内的,它还是一年一检;如果是15年以上的老车型,就是要半年一检,每半年都要上检测线做检测。

综上所述,汽车年检对我们车主来说,是很重要的,如果你的车辆年检,没有没有按时做的话,那么车辆是没有合法手续上路的,假如在路上发生任何的事故,这个责任肯定都是自己的全权责,而且还会有很多的相应的处罚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车辆注册时间、车龄在哪个时间段内,看自己车的登记注册时间,它的车龄可以算出来了,到了哪个年份,该是免检的,还是要上检测线的,一定要了解清楚,这很重要的,一定要重视。

汽车行业的新政策规定

2021年汽车下乡补贴政策主要面向新能源汽车,政府可以补贴车价的10%。

汽车下乡指农村户籍的人员购买排量≤1.6L以内的乘用汽车,轻型或微型载货汽车后,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的财政补贴。

这笔费用不计入车辆的指导价与实际成交价的范围内,说白了就是与销售环节的优惠没有必然的关系,按照正常行业标准优惠之后可以获得另一个补贴;费用会由地方财政部门发放,在购车之后持车辆相关手续到地方或乡镇财政所申报即可。

补贴的金额是由车的售价来决定的,因为补贴金额标准是根据车子价格的10%来算,最高的额度是5000。买车补贴中央财政部负担80%,省财政部负担20%、由当地省财政部门具体安排补贴金额。

汽车行业政策与法律法规

一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得申领驾照处罚。(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营运车辆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校车(新加入);

2、严重超速(首次加入校车)。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旧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会记12分,而新规则规定,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

5、故意遮挡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4、货车超载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6、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7、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4、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5、未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

此外,2021年依旧加大违章处理的严谨程度。

近几年来对于违章的曝光和查处也是越来越严格苛刻,特别是新手司机想在一年内,守住12分是真的比较难。不过现在有些地区推出驾驶证加分政策,早在去年有些地区就开始实行了,只不过官方出台这项政策比较低调,大家都没有太过于在意类似的制度发布,所以不了解罢了。


驾驶证加分

方法一、答题赢积分最高加6分

只需要一个当地的交警APP,就可以参与活动。系统会随机抽取十道题给车主,只要能在5分钟内答对9道,就可以加1分。一年内最多加6分。

方法二、一整年无违法记录加3分

车主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任何违章记录,且过去两年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同时驾驶证处于正常状态,那么就可以在驾照12分的基础上再加3分,不过这3分无法叠加,只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使用,过期了就没法用了,目前广州、西藏、新疆等地已经实行。

方法三、举报违章最高加3分

如果你在路上行驶时,发现别人存在违章行为,比如违规停车、超速行驶等等,那么就可以拍照举报,经交通部门核实无误后,就可以获得一个相应的减分券,现在不同地区的指标和规则不太相同。

怎么才能够为自己的驾照加分的方法,即便这些更加人性化的政策在不断地推出推广,但是这也不能作为违章驾驶的资本,这是要建立在我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基础上的政策,同时也是鼓励减少违章的政策。

如果违章不及时处理,小心罚款翻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109条,领取到处罚决定书 15天内不处理,每天会产生3%滞纳金,加罚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罚金本身。所以,得尽快在15天内缴纳,防止罚金翻倍。

与汽车相关的政策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国际通行的汽车技术法规,大部分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基本上都是等效采用欧标,强制性标准是目前我国较为系统的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汽车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对汽车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及公告管理。中国的汽车标准从层次上讲,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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